香港破产条例 1932年1月1日 第一篇 简称及诠释 条次 第Ⅰ部 简称及释义 1.简称 2.释义 第Ⅱ部 自破产行为至解除破产的程序破产行为 3.破产行为 4.破产通知书接收令和破产事务官 5.签发接收令的权利 6.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 7.商号承受接收的责任 8.破产事务官的权利和破产申请已被记录在案的债务人的义务 9.债权
香港破产条例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破产条例 【法规分类】涉外法规 【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 【颁布日期】19320101 【实施日期】19320101 【正 文】 破产条例 注: 一九三一年一○号修正有关破产法律条例,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五○年三七号及二二号暨一九五三年第八号各条例修正在案。 第一篇 简...
7.2债权人或受托人可以根据《破产条例》第30A(4)条所载列的理由对破产人自动解除破产提出反对,这些理由包括破产人不合作、行为操守令人不满或未能拟备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财产说明书等。破产延长期不会超过四年。7.3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a)条,破产人已离开香港且在破产令颁布当日尚未返回香港,...
香港破产条例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破产条例法规分类涉外法规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颁布日期19320101实施日期19320101正 文 破产条例 注: 一九三一年一号修正有关破产法律条例,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五年三七号及二二号暨一九
企业法人在香港破产称之为清盘,主要适用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之规定。 若公司因拖欠款项在港币10,000元或以上的,债权人、分担人等有权向法院提交呈请书提出清盘申请。法院针对申请人的呈请组织聆讯,聆讯可将清盘呈请驳回,或将聆讯附带条件或不附带条件的押后,或作出任何临时命令或任何其他法院认为...
香港《破产条例》章: 6 《破產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破產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與破產有關的法律。[1932年1月1日](本為1931年第10號(第6章,1950年版))___註:*《2005年破產(修訂)條例》(2005年第18號)對本條例作出修訂。有關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載於該修 訂條例第49條。該條...
任何人须符合以下的规定方有资格根据本条例第12(1A)条获委任— (a)他是— (i)《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会计师; (ii)《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1)条所指的律师;或 (iii)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现行会员;及(由2007年第102号法律公告修订) (b)他符合破产管理署署长所施加并已提供予公众...
1932年1月1日讯:香港《破产条例》、《竞博税条例》公布施行。 û收藏 转发 1 ñ92 评论 o p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按热度 按时间 正在加载,请稍候...军事博主 查看更多 a 25关注 221.2万粉丝 49405微博 微关系 他的关注(24) 微博社交会员 SVIP内容精选 微博会员 微博...
目前并没有明确信息表明内地客户能通过《跨境破产条例》向破产的香港保险公司追偿。香港保险市场有成熟的...
本条例可引称为《破产欠薪保障条例》。2.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资 (wages)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