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场就业是指罪犯在刑满释放时,选择或被迫留在劳改场所继续就业的一种制度和做法。这一制度旨在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并为其提供一个继续改造和融入社会的平台。以下是对留场就业的详细解释: 一、留场就业的定义 留场就业具体指的是,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不直接回归社会,而是选...
刑满留场(厂)就业是指中国对某些服刑期满人员的一种就业安置。指罪犯服刑期满后,被安置在劳改单位就业。刑满留场(厂)就业的规定曾随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几经变更。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规定了刑满留场(厂)就业的三种情况:(1)强制留场(厂)就业;(2)自愿留场(厂)就业:(3)原来留场(厂)...
刑满留场就业人员是否有退休金,取决于其身份和具体情况。对于一般刑满释放人员,只要满足退休金领取条件,刑满后可以领取退休金。而对于退休的公职人员,如果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刑,其退休金可能会受到降低或取消的处理。 综上所述,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退休金问题需要根据不同身份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涉及具体案件时...
已经调整安置到华侨农场等单位的,其留场(厂)就业时的工龄和调整安置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就业归侨调整安置后的工资待遇,属于冤假错案的原归侨职工恢复原工资级别,原工资标准低于就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按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余的均按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二、调整安置就业归侨的去向 ...
一律留场就业,是指强制留场就业的一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一律留场就业的对象是:(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判刑劳改的;(3)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被判刑劳改的(确实改造好的除外)。这三种人的重新犯罪...
关于落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场(厂)就业归侨政策工作的补充意见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司法部 (1987年6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司法厅(局): 1986年5月,我们对各地贯彻国发〔1980〕239号文件以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场(厂)就业的归侨落实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的情况是好的。据二十二个省...
自愿留场就业是指罪犯刑满释放时,自愿留在劳改场所就业。这是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就业的一种办法。自愿留场(厂)就业,专指劳改生产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四级以上技工,经说服动员,本人自愿的,可留场(厂)就业,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通过考核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和工资等级。他们是劳改、就业单位生产、技术骨干的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调整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政策规定,对现在劳改单位1981年底以前留场(厂)就业人员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留场(厂)就业人员,能回家的应动员回家。确实无法回家的,而又符合转工条件的,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审查,报省、市、...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83)公发(劳)51号 1983年5月4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动局厅、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调整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政策规定,对现在劳改单位一九八一年底以前留场(厂)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