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文下达时已经离开劳改单位的留场就业人员,维持过去的规定,不再重新处理。 六、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按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应留场就业的外,按照《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一般不再留场就业。对“具有工程师、技...
关于公安部第十一局、劳动人事部保福利局关于平反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工龄计算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工龄的计算,而工龄通常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及工作时间紧密相关。 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 工龄的计算一般基于劳动者以其工资收入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对于平反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
(一)凡留场就业人员被吸收为正式工人和预备工人的,从批准吸收之日起,发给生产补助费:正式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办理;预备工人减半发给。其中,如被吸收时间很短,所领生产补助费很少,又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酌情给予救济。(二)凡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和不是四类...
关于落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场(厂)就业归侨政策工作的补充意见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司法部 (1987年6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司法厅(局): 1986年5月,我们对各地贯彻国发〔1980〕239号文件以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场(厂)就业的归侨落实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的情况是好的。据二十二个省...
已经调整安置到华侨农场等单位的,其留场(厂)就业时的工龄和调整安置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就业归侨调整安置后的工资待遇,属于冤假错案的原归侨职工恢复原工资级别,原工资标准低于就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按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余的均按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二、调整安置就业归侨的去向 ...
公安部(82)公劳就字第465号文中“各地区对过去和今后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按此件规定执行”一句是指: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按国家劳动总局(82)劳险字21号文规定执行。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转为正式工人后,其工龄从刑满留场(厂)就业之日起计算。
一、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应享受国家职工的各项待遇。工龄从刑满留场就业时算起。原有地、富、反、坏帽子或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未到期的,从摘帽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日计算工龄。 二、对过去解教留场的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
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固定职工的可以实行;不是固定职工的,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1981年5月15日 某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公安部第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答复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劳改局: 四川、陕西、青海等省劳改局来函请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部(82)公劳就字第465号文中“各地区对过去和今后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按此件规定执行”一句是指:留在劳改单位的就业人员转为正式...
公安部十一局: 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探亲待遇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固定职工。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固定职工的可以实行;不是固定职工的,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