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9.28 【实施日期】2002.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修订)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
第2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接上页] 山区人均耕地少于0.1公顷、依照规定退耕确有困难的,经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耕作,但必须在3年内将坡耕地治理成有坎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减轻 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 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