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6.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依法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税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工作”。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中“并处以赔偿费10%-30%的罚款”的规定。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原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