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国家军事、水利、电力、公路设施等用地,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
第六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第六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后未经批准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该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土发[1997]9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1990年10月,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