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2月3 0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09-12-30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土地管理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