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中的明股实债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投资者名义上持有股权,但实际上享有债权人的固定收益。这种交易模式在实务操作中常见,但风险和退出问题不容忽视。📜 如何认定明股实债? 人民法院会关注交易合同中是否存在固定收益承诺、到期无条件回购等条款,以及是否有规避监管的目的。此外,固定收益率和投资方是否...
私募基金“名股实债”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应当说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和刑事的法律风险,限于篇幅,本文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两类: (一)民事法律风险 就过往司法实践而言,私募基金所涉“名股实债”问题,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较,在司法审查方面并没有体现出被特殊对待的情况。不少法院也曾直接表...
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明股实债或明基实贷。”其认为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以及一些机构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的明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是违...
在资管新规和中基协文件的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债权业务全面受限。明股实债模式因其法律关系不明确而面临挑战,投资风险增加。对私募基金而言,需探索合规的投资路径,控制风险,适应监管要求。
2020年以后,房开企业之前经常使用的明股实债、对赌协议等私募基金不再有效,新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对此不予备案。企业私下进行的所谓明股实债、对赌协议等“私募基金”且不论已完全无法保证返还本金,其本身存在的非合法性就使投资者风险满满。目前看,两个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明股实债,继续有效。两个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
二、私募基金采取明股实债交易的风险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明股实债架构的合法性给予了相对明确的态度,但根据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自律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仅能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也即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仅能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仅能进行股权投资。明股实债的交易模式...
十一、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明股实债、借贷等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财产的使用有严禁的四个方面:(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时的法律效力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时,其法律效力如何?答:如果针对特定公司而进行的“明股实债”行为,并且没有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司法上往往会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如果针对不特定的公司从事多起“明股实债”行为,在司法上...
一是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是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近日,广东证监局网站下发了《关于对晋建私募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内容显示,晋建基金存在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此外还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准确,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中注明得分情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产品风险评级之间的匹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