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注册和办公地要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严格监管集团化运营的私募、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私募募集的十大不得有行为、私募从业人员等主体的13种禁止行为、规范关联交易、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看点满满。
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则更被进一步要求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
私募注册和办公地要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严格监管集团化运营的私募、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私募募集的十大不得有行为、私募从业人员等主体的13种禁止行为、规范关联交易、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看点满满。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财产的使用有严禁的四个方面:(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明股实债、借贷等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财产的使用有严禁的四个方面: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
解读:监管明确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打击“伪私募”。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投资活动将与私募投资划清界限。 9月11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实现快速发展...
十一、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明股实债、借贷等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财产的使用有严禁的四个方面: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
此次证监会层面的新规是比较重磅的,引导私募行业健康发展,包括私募名称和经营范围标明“私募基金”等字样、私募注册和办公地要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严格监管集团化运营的私募、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私募募集的十大不得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