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名股实债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已失效)第4部分第2款的规定,主要用于规范那些在名义上是联营而实际上是借贷的行为,在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前提下,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当前法律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名...
私募债基 “隐秘往事”:终究摔在自己挖的“坑”里 通常,一家管理规模不到10亿元的固收型私募,近几年是活的比较“憋屈”的。 产品不多,支出不少,业绩如果再不好,可以考虑回乡干点其他的了。 但也不尽然。 有些“头脑”灵活的固收型私募却活的十分滋润。 他们用创新的方法“满足”市场潜在需求,和不同圈层的人...
相比较而言,“名股实债”交易安排下的投资人,其作为融资方的债权人,虽然会因融资方的经营状况与其债权实现有一定关联而关注融资方的经营情况,但债权投资人更加关注的是其债权本金及收益收回的期限,因而“名股实债”交易合同中必然会设定到期无条件回购条款,用以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及时回笼。 此处的“无条件回购”...
5月16日,深圳监管局在2023年第3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中,严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债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表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私募机构向大量高龄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相关私募产品以债券面值重仓买入由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第三方指定的单一弱资质信用债,流动性风险及涉众风险突出。...
(2)私募股权基金允许开展股东借款活动,但应符合资本弱化限制。即私募股权基金首先要成为投资标的的股东,然后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限制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开展股东借款活动,该方式对于规范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小股大债”的变相借贷现象具有重要作用。
而根据最新要求,符合试点要求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适度放宽股债比限制,并可以通过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并购贷款等方式扩充投资资金来源。此外,在投资期内履行相应程序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可在备案完成后开放认、申购(认缴)。“具体而言,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或者持有被投企业51%以上股权...
一、关于“名股实债”的监管规定 截至目前“名股实债”(或“明股实债”)仍未有明确定义,最早定义见于2017年2月1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该规定定义“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名股实债”的法律关系认定进行探讨,以探析不同交易安排项下法院如何进行认定“名股实债”的法律性质。 作者丨曹承磊 周文星 沈晨叶 杨雨馨 一、引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
但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对可转债投资做了除外规定,例如:《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第十八条规定,子基金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重庆市...
这与中基协允许的“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的“股+债”架构下的债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