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名股实债”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应当说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和刑事的法律风险,限于篇幅,本文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两类: (一)民事法律风险 就过往司法实践而言,私募基金所涉“名股实债”问题,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较,在司法审查方面并没有体现出被特殊对待的情况。不少法院也曾直接表...
🤔 私募基金中的明股实债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投资者名义上持有股权,但实际上享有债权人的固定收益。这种交易模式在实务操作中常见,但风险和退出问题不容忽视。📜 如何认定明股实债? 人民法院会关注交易合同中是否存在固定收益承诺、到期无条件回购等条款,以及是否有规避监管的目的。此外,固定收益率和投资方是否...
而名股实债的司法认定又是如何标准,用一个简单的案例进行说明:A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增资方式投资B公司,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1)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相关条件客观上难以达成,本质系期待固定期限的退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应按照特定价格(投资本金加未支付的年化收益)回购A基金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
在资管新规和中基协文件的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债权业务全面受限。明股实债模式因其法律关系不明确而面临挑战,投资风险增加。对私募基金而言,需探索合规的投资路径,控制风险,适应监管要求。
十一、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明股实债、借贷等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财产的使用有严禁的四个方面:(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时的法律效力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时,其法律效力如何?答:如果针对特定公司而进行的“明股实债”行为,并且没有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司法上往往会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如果针对不特定的公司从事多起“明股实债”行为,在司法上...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了明股实债,这个对2019年底发布的新备案须知的规定更加直接明了,但也提供了一个例外情况,即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以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以下的借款或担保。 4、禁止通过私募份额或收益权拆分转让变相突破投资者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
一是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是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020年以后,房开企业之前经常使用的明股实债、对赌协议等私募基金不再有效,新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对此不予备案。企业私下进行的所谓明股实债、对赌协议等“私募基金”且不论已完全无法保证返还本金,其本身存在的非合法性就使投资者风险满满。目前看,两个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明股实债,继续有效。两个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