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名股实债的司法认定又是如何标准,用一个简单的案例进行说明:A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增资方式投资B公司,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1)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相关条件客观上难以达成,本质系期待固定期限的退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应按照特定价格(投资本金加未支付的年化收益)回购A基金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
私募基金“名股实债”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应当说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和刑事的法律风险,限于篇幅,本文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两类: (一)民事法律风险 就过往司法实践而言,私募基金所涉“名股实债”问题,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较,在司法审查方面并没有体现出被特殊对待的情况。不少法院也曾直接表...
二、私募基金采取明股实债交易的风险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明股实债架构的合法性给予了相对明确的态度,但根据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自律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仅能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也即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仅能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仅能进行股权投资。明股实债的交易模式...
2020年以后,房开企业之前经常使用的明股实债、对赌协议等私募基金不再有效,新文件规定:有关部门对此不予备案。企业私下进行的所谓明股实债、对赌协议等“私募基金”且不论已完全无法保证返还本金,其本身存在的非合法性就使投资者风险满满。目前看,两个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明股实债,继续有效。两个企业之间直接进行的...
近日,广东证监局网站下发了《关于对晋建私募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内容显示,晋建基金存在从事不符合规定的明股实债业务,此外还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准确,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中注明得分情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产品风险评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2018年4月27日,在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后,私募基金基本将告别采用明股实债的模式进行投资。 资管新规中首先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通常会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完成投资行为,但确实也存在诸多风险: 一、投资方以注册资本评价或象征性价格获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然后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委贷或者直接股东借款的方式给目标公司放贷。这种实操存在一定争议,投资人认为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股东借款可以合理计入财务成本,不作为...
那么估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收益就没了,你能做的只有拿一些高息的固定收益。也就是基本采用明股实债。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时的法律效力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时,其法律效力如何?答:如果针对特定公司而进行的“明股实债”行为,并且没有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司法上往往会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如果针对不特定的公司从事多起“明股实债”行为,在司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