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一种突破情形,《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MDMA片剂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相关案件中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一般重量计算毒品数量;在裁判文书中,则只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的毒品粒数。 也就是说对于贩卖毒品片剂等混合型毒品,即使没有查获毒品实物,也可以根...
《昆明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行为的定性:(1)用毒品支付劳务报酬、偿还债务或者换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2)用毒品向他人换取毒品用于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3)双方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两点,第...
新增条文:“已经制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种类、次数、规模,有无制出毒品成品,被查获时所处的制毒阶段,制出的毒品成品、半成品或者粗制毒品的数量、性状、含量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死刑适用。” 新增条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制出毒品成品,仅查获毒...
与以往两个会议纪要一脉相承,《纪要》采用了广义代购概念,从三个角度对代购毒品行为性质进行不同界定:即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为其代购,未从中牟利的;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的;为他人代购毒品,既不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又未从中牟利...
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昆明会议纪要》在最高法院历次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其包括12个具体问题,涵盖了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死刑适用、证据...
1、《昆明会议纪要》增加规定不认定制毒行为的情形:1.1为欺骗购毒者或者逃避查缉等,通过物理方法对毒品溶解、混合、吸附于某种物质。司法实践中,发生过在汽油里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犯罪案例。1.2以自用为目的对少量毒品添加其他物质、改变形态的。该规定是必要的,符合实际的。有的吸毒人员长期吸食一种毒品...
01《昆明会议纪要》新规《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02仅适用于“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昆明会议纪要》...
相比较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的主要亮点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情形;界限比较清晰,操作性较强。 具体为: 一、严惩七类运输毒品犯罪人员。 (一)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规定严惩七类运输毒品犯罪人员。 1、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可见,《昆明会议纪要》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麻精药品分类方式,按照是否具有“合法用途”进行分类,分为:具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与没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两者在《昆明会议纪要...
最高法: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要点(1)毒品犯罪罪名认定问题,走私,吸毒,毒品罪,抢劫罪,昆明市,昆明会议,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