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在代购毒品过程中又从中牟利的,即单犯形式与共犯形式发生角色竞合时,《昆明会议纪要》一改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以共犯论处的做法,认定此时代购者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单独一环,以托购者上家视之。《昆明会议纪要》由此确立了在...
《昆明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行为的定性:(1)用毒品支付劳务报酬、偿还债务或者换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2)用毒品向他人换取毒品用于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3)双方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两点,第...
新增条文:“已经制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种类、次数、规模,有无制出毒品成品,被查获时所处的制毒阶段,制出的毒品成品、半成品或者粗制毒品的数量、性状、含量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死刑适用。” 新增条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制出毒品成品,仅查获毒...
但有一种突破情形,《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MDMA片剂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相关案件中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一般重量计算毒品数量;在裁判文书中,则只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的毒品粒数。 也就是说对于贩卖毒品片剂等混合型毒品,即使没有查获毒品实物,也可以根...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和 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毒品案件审判中存在的一些突 出法律适用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着毒品犯罪形势不断发展变化...
对《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 李睿懿 要点一:科学把握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刑事政策 一是毫不动摇继续坚持从严惩处严重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情节的...
1、“没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一般可以认定为毒品及毒品犯罪(1)一般认定为毒品及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没有合法用途,则就只能用于非法用途,麻精药品用于非法用途...
相比较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的主要亮点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情形;界限比较清晰,操作性较强。 具体为: 一、严惩七类运输毒品犯罪人员。 (一)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规定严惩七类运输毒品犯罪人员。 1、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1、《昆明会议纪要》增加规定不认定制毒行为的情形:1.1为欺骗购毒者或者逃避查缉等,通过物理方法对毒品溶解、混合、吸附于某种物质。司法实践中,发生过在汽油里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犯罪案例。1.2以自用为目的对少量毒品添加其他物质、改变形态的。该规定是必要的,符合实际的。有的吸毒人员长期吸食一种毒品...
《昆明会议纪要》对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作了整合完善。 1.强调运输毒品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包括(1)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职业毒犯、毒品再犯;(3)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