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和 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毒品案件审判中存在的一些突 出法律适用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随着毒品犯罪形势不断发展变化...
代购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在代购毒品过程中又从中牟利的,即单犯形式与共犯形式发生角色竞合时,《昆明会议纪要》一改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以共犯论处的做法,认定此时代购者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单独一环,以托购者上家视之。《昆明会议纪要》由此确立了在...
《昆明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行为的定性:(1)用毒品支付劳务报酬、偿还债务或者换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2)用毒品向他人换取毒品用于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3)双方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两点,第...
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2023年纪要》对该项指导意见作了修改,提出:“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正在准备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毒品犯罪,隐匿身份人员采取贴靠、接洽手段破获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的,应当依法...
《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新增五点无罪辩护依据 2023年 2月16日,最高法院在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并于6月发布了《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较之前的《武汉会议纪要》,对实务中许多争议问题有了指导规定,其中新增多处可以排除毒品犯罪或轻判轻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
01《昆明会议纪要》新规《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02仅适用于“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昆明会议纪要》...
新发布的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较之前的武汉会议纪要,对很多实务争议问题有了指导规定,其中有多处新增内容是规定了可以排除毒品犯罪或轻判轻罚的情形。 笔者归纳有7点新增规定,可以作为新的罪轻辩护依据。 1.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在主观明知的认定方面表现出极大的进步,即强化了对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客观方面的证明相对较为容易,但主观方面的证明相对较为困难。因此,在证据运用方面,如何有效地证明行为符合犯罪主观方面...
最高法: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要点(4)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 (一)一般规定 1.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不能仅因涉案毒品数量远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就不加区分地判处一案多名被告人死刑,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被告人的不同 犯罪...
所以,基于《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在“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的前提下,被告人不构成毒品犯罪,只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二)非法进口境内外均未合法上市的麻精药品与毒品犯罪的竞合非法进口境内外均未合法上市麻精药品及进行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境内外均未合法上市麻精药品也属于非药用类的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