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款规定,为他人提供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提供专用程序、工具。这是指行为人所提供的程序、工具只能用于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途。例如,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窃取网上银行帐号的“网银木马”程序。由于所提供程序、工具的用途本身足以表明该程序、工具...
根据本款规定,为他人提供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提供专用程序、工具。这是指行为人所提供的程序、工具只能用于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途。例如,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窃取网上银行帐号的“网银木马”程序。由于所提供程序、工具的用途本身足以表明该程序、工具...
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三、中国对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本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为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期从判决执行...
违反国家规定;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明知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或控制而提供程序,工具; 情节严重. 二,关于罪名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会依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相关规定处罚.具体处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些程序,工具通常具有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