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设...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
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 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022修正四) 皖政令[1991]25号 安徽2022-01-13实施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017修正三) 皖政令[1991]25号 安徽2017-12-01实施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014修正二) 皖政令[1991]25号 安徽201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991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 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第二 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河道管理...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8月10日修正版)(1991年10月21日发布,1991年10月21日实施,2004年08月10日修订)第十条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