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湖南房地产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
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
沪地税地[2004]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略)...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