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曼是当代德国一位重要的社会思想家,他将系统论及其发展成果引入到社会学和法律理论领域,提出了一些独特的洞见。内容简介 他肯定社会是交往性系统,是自我参照和自我创生的系统,将社会类型分为区隔性社会、层级性社会和功能分化性社会。对法律系统而言,它是从功能分化的社会分化出来的具有特定功能、达到高度自治的...
卢曼在京都的演讲有三场,其中两场是在闭门研讨会上,题目分别为“法的历史与悖论”“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围绕他的论点展开了深入探讨;一场是向市民公开的,由京都新闻社举办,题目为“社会系统论的现在”。从那时起大约半年之后,我应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的齐海滨邀请到重庆参加全国...
认知上开放的论述,正义作为法律系统内部偶联性公式的阐述,对法律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功能子系统之间结构耦合关系的揭示,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与外部描述之间的辩证关系、世界社会中包容/排斥的二值区分等内容,在卢曼早期法律社会学理论中基本上是没有的。
卢曼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交流”(Kommunikation),交流情境意味着事件/语境(系统/环境)的差异,同样我们需要了解卢曼理论在文学话语场中所处的交流语境——系统论的文学理论又出自何种系统运作。简单说,80年代以来,西方流行两种批评立场,即解构主义和激进的建构主义,卢曼在二者之间提供了一条中间道路。
卢曼系统论法学地核心,是法律是一个沟通系统的作用。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各个子系统相互独立且复杂法律的功能便是提供一种共同的语言让这些系统之间得以沟通以及互动。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的很多规定以及判决。实际上是通过构建一种特定的符号系统,致使不同领域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法律条文往往是晦涩难懂的,但它...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与媒体系统论 【观察是以区分为前提的建构】 认识不是反映,而仅仅只是对实在的观察,并且因此只是一种建构物。观察是心理系统与社会系统的运作,者因此被称为“运作式的建构主义”。它们无可避免地都是奠基在一位观察者所做出的诸种“区分”上,换句话说,这些区分因此并不存在于外部的实在中。
卢曼的社会系统论主要的是社会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他认为,社会是 一个由多种子系统构成的系统,这些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 同时,卢曼强调社会系统的开放性和复杂性,认为系统与外部环境之 间存在着不断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 在对现代社会的反思中,卢曼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和多元 ...
1、方法论:以哈特为比较,哈特是还原论。卢曼拒绝还原论,指出“涌现”,一个法律系统无法还原为简单事物,观察法律如何观察 2、法律:法律是以合法/非法二值代码运作+社会沟通作为基本单位运作的复杂系统 3、困难:如何以社会学的视角看法律。迄今为止的法律社会学都以实证方式研究,注重小情景(例如律所、法庭等),没有宏...
【新书速递】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是当代西方最具原创力的法学理论,内容涉及法律系统的代码、运作、演化、正义、法院、论证、未来趋势,以及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关系等。本书由国内卢曼法学专家联手,以《社会中的法》为蓝本,分章精解。饶有兴趣者欲得其详,请开卷阅读。主编简介:高鸿钧,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比较法学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