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88年12月31日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 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缴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31日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制定机关: 北京市政府 公布日期:1988.12.31 施行日期:1988.11.01 时效性: 已被修改 效力位阶: 地方政府规章 专题: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
1988年12月31日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办法》有关条 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
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文号:京地税二[1998]369号 颁发日期:1997-09-13地 区:北京 行业:房地产业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