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中文名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98.06.12 实施时间 1998.06.1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总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公布日期: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12日 ...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8]第36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购软件送7寸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