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用地,不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土地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王府井大街...
1988年12月31日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 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缴纳...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
1988年12月31日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办法》有关条 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
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文号:京地税二[1998]369号 颁发日期:1997-09-13地 区:北京 行业:房地产业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