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3]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或者参照其缴纳养老...
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在线数据库浏览全文 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 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3〕49号 发布时间2003-12-31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失业保险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2003-...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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