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托收通知单在每月20日前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发工资时代扣;不能由银行扣缴或者单位代扣的,由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七条 单位...
第八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拒缴。缴费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本单位及其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
第三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况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
第三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况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