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省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省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用人单位下...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省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省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要求,我市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参保范围、对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省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省条例》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为回应部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人员的就业与工伤保险需求,分散用人单位聘用这部分超龄人员的工伤风险,《省条例》提出由各地市开展超龄人员...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省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省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
您好!2018年7月30日,贵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我单位对第一条,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提出一点意见。 现实中,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岗位一般为保安、快递、搬运等服务行业,这...
[1]浙江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08-28 [2]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关于全市统一试行大中专学生在实习期间和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9-05-22 ...
四、关于用人单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问题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浙江省...
导语近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187号)。《通知》就用人单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等问题作...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省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省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