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差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其责任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清偿地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全部债务。构成要件的关键区别在于:1. **意思表示推定规则**:若合同未明确约
按一般保证处理(民法典第686条)2. **诉讼程序差异**: - 一般保证诉讼中,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 连带责任诉讼中,债权人可单独起诉保证人3. **保证期间的计算**: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
保证则规定于《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加入和保证均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畴,不过相对而言,《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对保证专设“保证合同”一章,从而对保证的规则进行了...
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变化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54条规定: 【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
一般保证如同一位持重的老管家,以审慎的姿态守护着契约关系的底线;连带责任保证则宛若两位勇士将手臂紧紧绑在一起,以生死与共的勇气直面债务风险。当契约文书在保证方式上留下语义的迷雾时,法律如同一位睿智的长者,以保护性推定的温柔手势,将一般保证的盾牌递到当事人手中,为市场交易筑起第一道理性的防护墙。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大量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层出不穷,有太多的当事人对担保权利和义务不懂得,不在意,不留心,结果最终引火上身,不得不替他人偿还债务。在这里,以保证期间为主要线索讲讲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担保法解释31条至37条) ...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6、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使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比《担保法》和《民法典》的法条可以看出,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然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