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2001年6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6月22日省政府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统筹。各县(区、市、镇)税务机关将所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州(地、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税务机关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记《缴费台帐》的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登记参保单位的《缴...
发文标题: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发文文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6-22 实施时间: 2001-6-2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919 评论人次: 0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01-06-15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失业保险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失业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07-26 2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是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