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是青海省1993年发布的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统筹。各县(区、市、镇)税务机关将所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州(地、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税务机关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记《缴费台帐》的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登记参保单位的《缴...
发文标题: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发文文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6-22 实施时间: 2001-6-2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919 评论人次: 0
在青海省,根据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失业人员享有特定的福利保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他们每月可获得医疗补助金的额外支持。如果失业人员不幸患病并需要住院治疗,他们有权向负责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费。具体的补助金额标准,是由青海省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独立制定并公布执行的。这...
在青海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人员登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对失业者的失业状况进行详细的审核和确认。一旦审核通过并确认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经办机构会为其颁发《失业证》,并在证书上明确标注失业人员的领取期限以及相关的补助标准。在领取...
根据青海省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州(地、市)财政部门需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解至省财政设立的专门账户,这部分资金被称为全省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支持全省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需求。当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上一年度征缴率达到90%以上的情况下,即使动用...
根据青海省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职工的失业前工作单位和自身的缴费年限相关。若职工的缴费时间在1年至2年之间,他们将获得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增加1年的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年按1年计算),额外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然而,总的领取期限上限是24个月,无论失业次数如何...
根据青海省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责任立即提供相关证明,并明确告知失业人员他们享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一过程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关系后的10日内完成,同时将失业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名单和档案,转交给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