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
第3页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2修正)[接上页]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 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文 修改后条文 备注 第一条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 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不变 不变 第三条 人民 防空是国 防的组成部分。
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中文名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23年7月14日(宝鸡解放纪念日)上午9时18分至9时33分,在全市所有县(区)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 宝鸡二三里于20230714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96.5万个喜欢
9月17日至18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翟四虎、戴振东等一行8人,在宝鸡市区及眉县开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法调研。 调研组深入地下人防工程、人防地下停车场、中学人防宣教、抗战工业遗址、人防综合训练中心宣教馆、指挥大楼等实地检查。详细了解了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异地建设费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