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 1999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1999年9月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答:共 活动过程效果反馈 收藏 ...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
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实施一年多时间,加强《办法》的宣贯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任务,对全面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保护战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1.新修订《办法》有...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并且按照规定配合实施平战转换,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变更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将第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修订说明:原办法规定的许可未设定具体条件,上位法也无专门规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设定相应的条件。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人民防...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章 总则 编辑 语音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