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作为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关,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