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8]11号2018-08-22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作为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关,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8]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8-22 实施时间: 2018-8-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