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
财预〔2020〕94 号是对以上要求的细化,根据94号⽂,对因准备不⾜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允许调整⽤途,具体要求是:1、按程序调整⽤途 2、经省级政府出⽂批准同意 3、报财政部备案 4、在地⽅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全过程登记 调整后的专项债资⾦优先⽤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