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地方政府债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