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需( )归还,否则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后果有多严重? | 一、企业将会多承担20%的税。财税2003第158号和财税2005第120号文件明文规定: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个营业周期,没有归还。现没有文件证明用于生产经营,将要视同分红,承担20%的个税。二、企业向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将会产生增值税的风险。视同企业把钱贷款给个人使用,将会产生贷款...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
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知识点...
那意思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两个企业借款给股东就没有税务风险是吗?
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A....
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
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