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具体影响为: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相关解读:对《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解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
问题内容:关于财税【2009】59号文第六(五)4.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
问题内容:关于财税【2009】59号文第六(五)4.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
问题内容:关于财税【2009】59号文第六(五)4.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
内容提示: 财税[2009]59 号问题汇总 1、 在资产收购中, 自 创商誉是不是需要作价? 2、 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 该如何征税? 境外公司可能会向设立在境外税收优惠国的投资性公司转让其在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 那么, 出现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征税呢? 3、 财税[2009]59 号文中关于特殊重组下企业...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 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 ...
关于财税【 2009 】 59 号文件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理解问题 59 号文件原文:(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文件是核心。此文件详细解释了各种企业重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与分立。文件指出,重组过程中,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应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文件进一步解释了“股权支付”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