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34号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000年第43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 钨 ...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34号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