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第三十条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三十二条激励方案涉及的...
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省地方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九条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调动省属科技型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备实施条件的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暂无数据 发布时间2016-03-02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
第九条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 2016年2月26日 附件: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