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 财资[2016]4号 2016-02-2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
财资[2016]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
财资[2016]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发文文号: 财资[201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486 评论人次: 1 ...
财资[2016]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财资[2016]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4号 第三十六条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4号 第四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