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
快通过这个链接[2018110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doc]瞧瞧,说不定能满足你的需求~ 对这个资源你有啥想法,还想找其他类型的不?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五)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
央视网消息:据财政部,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孵化服务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称,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