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近看了一些论文,《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所规定的"相应的责任"一词极具模糊性,不仅将导致消费者索赔维权难度加大,成本升高,还将极大影响法...
天眼查数据显示,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前被指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日前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万元,决定书文号为沪市监总处〔2020〕322020000190号。《电子商务法》第38条内容主要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
论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解释论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明确了电商平台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该条款在立法过程中却历经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的变化,加之屡次发生的顺风车安全事件更是挑起了各方神经,对电商平台在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应承担的责任究竟应确立为何种形态讨论不一.针对该争议焦点,以比较分析...
电商平台在我国诞生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相较于法律这一古老的社会调整方式而言,其属于新生事物.新生事物的产生有利有弊,我国电商平台的产生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便利了国人生活;另一方面也冲击了传统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应对和规制.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在第38条明确了...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相应的责任”,应当理解为()。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对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给予了特别规定,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却存...展开更多 As a new type of operator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platform operators have the power to control the market order that traditional offline market platform ...
摘 要:《电商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引发了学界热议。相应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类型,在解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时要充分意识到商品与服务的差异性。消费者因商品致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服务本身致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首次规定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的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文本表述较为模糊,以至于学界及实务界对该条款的具体责任形式,举证责任分配,追偿权的认定等方面仍存在争议.是故,为切实把握该条款,须在全面分析,解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