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解释论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相应的责任”,应当理解为()。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款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事前责任,其主观过错是未尽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形式是相应的责任....
《电商法》第38条第2款①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经历了由“承担连带责任”到二审稿中的“补充责任”再到最终公布《电商法》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许多学者认为,第38条第2款中的“相应的责任”降低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水平。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对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给予了特别规定,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却存...展开更多 As a new type of operator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platform operators have the power to control the market order that traditional offline market platform ...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首次规定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的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文本表述较为模糊,以至于学界及实务界对该条款的具体责任形式,举证责任分配,追偿权的认定等方面仍存在争议.是故,为切实把握该条款,须在全面分析,解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款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事前责任,其主观过错是未尽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形式是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该法条规定较为抽象,相关概念亟待进一步明晰."相应的责任"并非传统法律责任的概念,其可能包括多种责任形态,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责任性质上看,结合多种解释...
摘要:《电商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引发了学界热议。相应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类型,在解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时要充分意识到商品与服务的差异性。消费者因商品致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服务本身致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