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5-17 实施时间:2012-5-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武价房[2011]83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童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对学校教学用房、非盈利幼儿童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免收、减收和缓收。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