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审核|办公室编辑|党建股 来源|山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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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本市辖区内的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公示消费投诉信息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强化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办法》明确,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强化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办法》明确,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制定了《成都家居行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11月25日,该《暂行办法》发布,将按月对行业家居消费维权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次月通过协会自媒体及公共媒体平台进行公示。
《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消费投诉信息无差别公示,即公示不分经营规模大小,被投诉方的相关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经营地址、一段时期内的投诉数量、投诉涉及的主要问题、投诉调解及和解成功率等内容一律予以公示,体现了平等对待的原则,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已发布,规定消费投诉受理并办结后,投诉基本信息应当经投诉方、被投诉方和投诉受理承办人员确认,报投诉信息公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公示。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应当是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公示期为2年。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10部门联合发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