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第2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省、市、县(区)特殊教育经费在...
(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在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海南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强调在城市建设与公共设施改造中注重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在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建筑物、道路、交通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和标准,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以确保残疾人的出行便利。公共场所如...
海南省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着重强调了政府在残疾人服务保障中的责任。各级政府被要求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通过财政补贴和购买服务的形式,积极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社会组织,如专门的残疾人服务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团体,以提升残疾人的...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规则,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