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第二款修改为:“...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8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