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3年修正本) :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二)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别保障外,同时享受社会残疾...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21修正二) 沪人常[2013]4号 上海2021-12-01实施 2.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7修正) 沪人常[2013]4号 上海2017-12-01实施 3.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沪人常[2013]4号 上海2014-04-01实施 4. ...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通过银行在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九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后,本市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订调研工作。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由于《实施办法》需要调整完善的内容较多,与发展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政策措施协调量较...
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3年7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 施小琳 修订的必要性 (一)《实施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