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2.《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该办法规定增加的产假是否可以与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进行叠加享受? 答:可以叠加享受...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五条...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由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延长了妇女产假、增设了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等。此外,新条例紧跟“三孩政策”,取消了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生育制约措施,在强化支持生育配套措施方面进行了修改。现笔...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28日制定,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用以促进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健康的人口发展,人口数量在适度范围内,实现浙江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该条例,夫妻一方未满足计划生育的条件,另一方有计划生育义务,则应当采取计划生育...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条例》有关问题作了相应的解答。 关于生育子女问题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