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 A �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采取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 C �年�月�日起施行�并于����年修订。 A. 1993 B. 1994 C. 1995 D. 1996
第二十一条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坡耕地顺坡耕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群众整修成梯田。在整修梯田之前,耕作者应当采取等高耕种等蓄水保土措施。 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br / 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款第(四)项中的“第十七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 A �。 A. 重点治理区 B. 重点规划区 C. 重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删除第三十三条。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