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
第四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永续利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海洋外的...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活动的单位...
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在水土保持规划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水土流失进行有计划的综合治理。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相结合,对重点治理区域提供优先支持,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治理责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五十号号令发布) (1996.11.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 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浙江省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者,均需遵循本办法,确保水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浙江省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植被,组织全民植树造林,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有效预防水土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内水土流失状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制定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特定区域如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分布区、大中型水库上游植被良好区域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土保持监督员,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第三十四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后,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蓄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水土保持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