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依...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公布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强调了对水工程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包括堤防、护岸等在内的各类设施以及防汛、水文监测和导航设施均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损坏。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保护,特别是大型水库等,除日常维护外,还需...
浙江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水、截水、阻水、排水行为,若导致他人受到妨碍或损失,行为人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对以下行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在江河等水域内弃置阻碍行洪的物体、植树或未经批准开采砂石...
浙江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着重强调了水事纠纷的妥善处理与预防措施。在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兼顾相邻地区的利益,确保活动的合法性。遇到水事纠纷时,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商解决,或者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冲突。任何挑起...
浙江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设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其中第九章涉及的是附则部分。具体规定在第七十七条中,明确指出了"省级河段"的界定,包括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等主要河流的干流及重要支流在内。这些河流在省级管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
浙江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对防汛抗洪与防旱抗旱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首先,防汛抗洪与防旱抗旱工作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其中(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任务时...
第3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失效][接上页] (三)浙东海塘重要地段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十米至二十米的地带。 (四)省级河段重要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五米至十米的...